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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九十六)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透视借权生钱终落空(2022-4-15)

  【案例点评】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而案例中的孙世芳看起来取之有“道”,拿的是应得的利息,实际上却是依附职权影响的违规获利。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若是偶发性从事放贷收取利息,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利,且贷款利率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合法。若党员干部向不特定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实际上是从事贷款业务,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且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有关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所得利息属于非法或违纪收入,应依纪依法予以收缴。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手里有些闲钱,有机会帮忙放出去吧,赚些利息。”孙世芳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蔡某认识后,提出了“用钱生钱”的想法。

  当时蔡某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审理,找到了孙世芳帮忙给办案人打招呼,正想找机会感谢孙世芳。在蔡某看来,“围猎”孙世芳的机会来了。

  “利息收取多少就给你多少,我中间不赚钱。收不回来,我承担损失。”蔡某的一番承诺正合孙世芳的心意。

  而蔡某也是别有用心,想先让孙世芳挣钱,通过给好处跟他处好关系,再顺势提出自己的需求:“以后案子上的事要多帮忙!”

  “有个油脂厂要用钱,月息2分。”蔡某告诉孙世芳消息后,孙世芳先后两次给蔡某提供资金276万元。

  因为孙世芳转款时间太长,其中100万元一直留在蔡某的企业账户上。但蔡某收回借款后,依然如期如约支付了81万元利息。

  不久后,蔡某再次找到孙世芳,说有人需要用钱,10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孙世芳给蔡某提供资金370万元。4天后,孙世芳获取利息4.44万元。

  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孙世芳先后8次通过蔡某把钱借给他人,获利近200万元。

  “用钱生钱”屡试不爽,尝到了甜头的孙世芳甚至开始借钱“生钱”,两次从司机韦某处筹集借款140万元。

  “这些钱看起来似乎取之有道,是他‘挣’来的。但实际上还是靠手中的公权。”审查调查人员介绍说,从吃吃喝喝、收受礼品礼金,到通过案件收受好处费,再到“用钱生钱”,孙世芳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

  作为回报,孙世芳应蔡某请求,利用职权,通过某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主办案件法官为蔡某所涉案件说情打招呼。该案件上诉至市中院后,孙世芳又将相关负责人叫到自己办公室,让其随时汇报案件进程,尽量保证蔡某利益。在蔡某妻子所涉民事案件上,蔡某再次请求孙世芳向主审法官说情。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1月,孙世芳被运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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