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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九十三)热衷“投资”的公安局长(2022-1-14)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储志林主动向请托人提供“借款”收取利息,对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倾力相助、站台说情。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好多党员干部像储志林一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殊不知,《党纪处分条例》第90条、《政务处分法》第36条均对党员干部从事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予以限制。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纪党规。党员干部对外放贷收取利息,若不存在谋利情形,只是偶发行为,且贷款利率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合法,不构成违纪违法。但党员干部若向不特定对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放贷,本质上是从事贷款业务,无论利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都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有关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党员干部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和特殊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利,通过向请托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则相当于变相收受请托人的好处,属于受贿行为,即便未达到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违反了廉洁纪律。

  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要警惕无缘无故的示好。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别有用心者的推波助澜很容易让人丧失底线,本案的储志林之前也曾给自己定过规矩,但最终还是败给了赚钱的欲望。

  储志林,1964年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199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桐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浙江省淳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7月辞去公职)。

  2019年11月,杭州市纪委监委对储志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经杭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储志林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1月,杭州市原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储志林犯受贿罪,受贿金额955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自诩高明,以妻之名“投资”收钱

  “我的悲剧就是从这些所谓的‘投资’开始的。”储志林在忏悔书中写道。

  1986年,储志林从警校毕业后,成为桐庐县某派出所一名民警,之后,他辗转多个乡镇派出所,一步步成长为副所长、所长。2001年,他进入桐庐县管干部行列,此后,他又担任了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江南镇党委书记等职。

  事业一路顺遂的储志林,却因妻子俞某的工作产生了烦恼。俞某从原单位离职后,先后开过服装店、茶楼,但都因生意不佳而关停,2007年开始赋闲在家。储志林觉得俞某多年开店太辛苦,还是向朋友投资做生意轻松。于是,他开始带着俞某出入各种应酬聚会场合。

  “我大小是个领导,手中有一定的权力为他人办事,能接触到一些有钱的老板。所谓到‘朋友’那里投资,其实就是到我熟识的老板那里投资。”储志林说。

  据办案人员介绍,储志林在担任桐庐县公安局副局长时,认识了开办娱乐场所的老板申某,二人私交甚笃。2007年,申某因涉嫌非法采砂被刑事拘留,当时已离开公安队伍的储志林仍然帮他打招呼说情,申某对此深表感激。

  之后,当储志林夫妇向申某表露出有投资想法时,申某立即提出以月息两分(年利率24%)向俞某“借款”340万元,每月现金支付利息6.8万元。对此,双方心知肚明,申某希望借此向储志林输送利益,换取长期关照,储志林则希望以“投资”为名“赚点小钱”。

  于是,这笔没有约定归还期限的借款,申某连续支付了5年利息共计408万元,比同期银行最高利息多出了274万余元。为了“投桃报李”,储志林在申某请托的事项上倾力相助,在非法采砂、KTV寻衅滋事处理、投资公司收购、孩子上学等需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事宜,储志林均会出面为其站台说情。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储志林的关系,申某还提出以内部职工价转让自己持有的某即将上市公司股票给储志林,并与俞某签订了《股票代持协议》。后经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储志林夫妇实际出资300万元买入的股票,当日市场价值为402万余元。为了让储志林安心,申某还特意承诺,如果该股票上市不成功,他可以原价退回。

  “刚开始‘投资’时,储志林为自己仕途着想,还设定了一条‘底线’——不向管理对象投资、不在自己辖区投资,他自认为只要做到这两点就没有廉政风险。但随着‘投资回报’的增多,赚钱的欲望一旦打开,他的‘底线’也就不攻自破了。”办案人员说。

  储志林任桐庐县江南镇党委书记期间,辖区内窄溪大桥附近有一块80多亩的土地进行招拍挂,某市政园林公司竞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但却迟迟未动工。根据规定,满两年未动工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为了保住该地块,该公司老板刘某找到储志林,请他帮助延缓动工时间。在储志林的帮助下,刘某得偿所愿。后来土地价格上涨,2010年2月,刘某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了土地转让,获取了近千万元的土地差价利润。为了表示感谢,刘某送给储志林不少烟酒礼品和10万元现金。

  之后,刘某在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又邀请储志林入股自己在杭州市富阳区的矿山,并表示“投资本金30万元,每年可得10万元的固定回报”。储志林欣然同意,拿出刘某之前送给他的10万元,自己又添了20万元,让俞某送到刘某办公室。

  实际上,这30万元并没有投入,储志林也从来没去过富阳矿山项目现场、没问起过项目情况,只是每年收取10万元的固定回报,直至案发。刘某在证词中坦言:“每年给储志林的10万元回报是固定的,和项目盈亏没有关系,投资只是挂个名罢了。”

  不用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却能固定收取高额回报,让储志林尝到了“权力投资”的甜头。2011年,在被提拔为淳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后,储志林又以俞某名义在老同学罗某的车队入股30万元,每月1万元收益,共计收取84万元。而储志林则利用职务便利在罗某车队违章、车祸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据储志林交代,在辞去公职前,夫妻俩在外投资了7个项目,还不包括之前已经收回的4个。

  “以投资为名收取好处,是储志林接受利益输送的主要手段。”办案人员说,“背后是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就是受贿。”

  ……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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