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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八十二)有借不还敛财 贪路无归自毁(2021-6-21)

  案例点评:

  一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以为用“借”的名义可以掩人耳目,给权钱交易穿上“隐身衣”,逃避纪法的制裁。还有的如案中人,最初以“借”的方式试水,在纪法红线的边缘来回试探,然后胆子逐渐大了起来,由“借”变成了“要”。因为“借”破了窗、湿了鞋,底线失守,最终沦为别有用心者的“猎物”,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以案为鉴,但凡能够从管理和服务对象手中借来的,必然不是无偿使用、享受的,其中必定暗含着某种代价。这个代价是领导干部失格、权力运行失序、人民群众失望,到头来还是要拿个人的前途乃至人身自由来抵偿。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拿手中的职权去交换不正当的利益,哪怕是以“借”的名义。

  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胡可,重庆大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可退变堕落的过程可以用“借钱”投石问路、“借车”游山玩水、“借房”暗度陈仓来概括。胡可曾是同龄人学习的榜样,但领导的好评、群众的称赞,却让他日渐膨胀,以至于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做事只讲工作成效,不讲程序要求,对待下级态度强硬,对待自己随时松劲。

  后来,胡可自认为前途渺茫,产生了“枉自人生走一遭,不如趁机捞一捞”的错误想法,频繁同商人老板来往,认识在大足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彭某某后,胡可先是“借”钱100万,用于入股石子厂,谋取高额利润;再“借”豪车,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发展到后来,胡可甚至由“借”变“要”,直接向彭某某提出“你买两层(房)就给我一层”。对于胡可“借钱”“借车”“借房”的要求,彭某某有求必应,办的十分“给力”。一来二往中,两人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借”给胡可100万,彭某某建了渝隆路改扩建工程。通过“借”豪车给胡可,彭某某又承接了其他道路工程。

  2019年7月,大足区纪委监委掌握了彭某某向胡可行贿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大足区纪委监委对胡可采取留置措施。经查,2008年至2014年,胡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道路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1385.22万元。

  胡可也曾有过激昂的青春,有过干一份事业实现人生价值的追求。可后来,他没有拧紧开关,守好底线,所有的成绩都化成了泡影。

  节选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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