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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八十一)失控的“一把手”:“条条框框都是给别人看的”(2021-6-8)

  【案例点评】

  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此案就是“一把手”目无法纪、以权谋私、躲避监管,最终酿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

  案中人身为“一把手”没有做到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错误地认为纪律规矩只是用来给别人看的,自身是否牢记、遵守并不重要。“头雁”偏航,上行下效,“一把手”成了“破窗者”和本单位政治生态的“污染源”。

  “一把手”在一定范围内处于拥有绝对权力的地位上,一支笔可以推动办成很多事情。但是,如果这支笔握歪、走偏,带来的危害往往十分深重。案中人身为“一把手”将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意孤行,给国家资产带来巨额损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监督“一把手”之所以难,实质上还是权力高度集中、权力越位出位、权力运行失范的问题。案中人为了绕开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授意下级单位违规支出资金,是典型的越位失范、躲避监管。然而案中人当时并未认清,这并不是什么“把事办好”的捷径,而是通往违法犯罪深渊的绝路。

  正如该案件所反映的,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薄弱环节。以2020年的数据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县处级及以上“一把手”5836人。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党的十九大以来,通报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曾担任“一把手”的为数不少。

  6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意义重大。《意见》把党章党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把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有利于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增强班子成员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确保党内监督科学严密、权威高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视频链接:

  http://v.ccdi.gov.cn/2021/04/06/VIDEQkvsnRlU10ycpg9huyEm210406.shtml 

  骆旭升,1969年出生,曾任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经理。1989年,20岁的骆旭升大学毕业进了造纸厂,做了一名技术工人。凭着不怕吃苦的干劲,在组织的培养下,骆旭升37岁就担任了国有企业市管副职领导,43岁被提拔为市管正职。

  “职务提升以后,反而对这方面没有一种敬畏之心,认为只要干好事情,这些规矩、制度、条条框框都是只给别人看的”镜头前的骆旭升反思道。

  正是对纪律规矩的轻视和淡漠,导致骆旭升一再突破纪律法律底线。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搬迁“做地”的部署,新华集团某厂区地块由杭实集团负责“做地”,骆旭升是具体负责人。为了顺利完成项目,杭实集团同意提前支付拆迁补偿费,但要求控制风险。

  骆旭升收受新华集团负责人5000欧元和2万美元的好处费后,于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安排下属企业累计支付新华集团2.77亿元的搬迁补偿费,但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抵押等资金保障措施,对资金使用也没有落实监管措施,导致这笔资金处于失控状态。之后新华集团资金链断裂,在未经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骆旭升又擅自决定将两家下属企业的资金违规出资借给新华集团。

  根据当时杭实集团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大笔资金如果从杭实集团本级支出,则需要经过班子会议集体决定。骆旭升为了规避监管,授意杭实集团下属的二级、三级公司支出资金借给新华集团。

  2015年7月,市委对杭实集团进行巡视巡察,骆旭升担心自己之前的一些违规操作被发现,指使他人伪造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材料,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对于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骆旭升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落实,继续违规借款给新华集团,加上之前支付的无抵押搬迁费,截至案发,约5.55亿元国有资金未收回,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做地失败以后就相当于进入了一个疯狂的状态,总希望到后面通过努力还能挽回这一个损失,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规出借资金……在杯盏交错中迷失方向,在小恩小惠面前丢失原则,违纪到最后违法,一步一步走到了深渊。”

  扭曲的观念,疯狂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0年11月,骆旭升因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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