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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七十六)逾越了红线的购车“借”款(2021-3-11)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案件。案中人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其执行公务的公正性,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之规定,最终受到了党纪处分。有的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会向他人借款,这种行为可能是纯粹的民事行为,但由于党员干部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该行为也可能是党员干部以借为名掩盖受贿、管理服务对象变相行贿行为。集团印发的《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对供应商管理方面的廉洁风险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防控措施。在选择供应商、协作单位、合作对象时,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将出借人纳入供应商名录,与其发生关联交易,为其谋取利益。否则,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6项之规定,该借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打受贿,又打行贿,让行贿者亦“无处可逃”。在政府关系维护中,要特别注意防范以“借”为名向政府工作人员“出借”财物,包括钱款、房屋、车辆等。

  工作生活中,党员干部要谨防以“借”为名收受或出借财物行为,与管理服务对象保持“亲清”关系。这种打着“借用”名义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行为,虽然具有隐蔽性,但改变不了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实质。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步入围猎者的“陷阱”。

  “怪我自己纪律意识不强,与服务对象相处,没有真正做到君子之交清如水,以为‘借’点购车款没问题,结果受了警告处分,真是悔不当初……”接受谈话时,孙某成悔恨地说。

  个体工程老板周某华长期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做绿化项目。孙某成作为时任区住建局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经常参与开发区绿化项目验收工作。

  孙某成有时会对周某华公司项目上的一些瑕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工程款一拨付,他都会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周某华表示“关心”:“周老板,钱到账了吧?举手之劳,互相帮忙嘛。”

  周某华对孙某成的示好心领神会,多次表示“要好好聚聚”“孙主任的事,就是我的事”。一来二去,两人熟稔了起来。

  孙某成明知周某华是自己的管理服务对象,却没有保持正常交往距离。不久后,他邀请周某华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帮忙选车。

  当天,孙某成看中了一款悦达起亚K4轿车,时价13.36万元。“我只带了2万,先交个定金吧。”孙某成一边对销售员说,一边瞅向周某华。

  “看中了就买!这才多少钱,我来付。”周某华赶紧表态。

  “这不行,我自己有钱,不能让你掏。”

  “就当是我借你的,随你什么时候还。”

  看到周某华如此有“诚意”,孙某成就顺水推舟地让他付款,但口头上说是“借”他的钱。周某华当场刷卡,付了13.36万轿车购车款,孙某成自己刷卡缴纳了1万余元的购置税、保险等费用。

  提车后,孙某成花了半年时间才陆续将周某华为自己垫付的购车款全部还清。他后来坦白道:“周某华提出垫付时,我以为朋友帮忙垫付购车款不算什么大事。自己这算是借,不会犯什么错,便没有拒绝。”

  “你说是借款,为什么没打借条?还钱的时候,为什么不付利息?”面对区纪工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小赵的质问,孙某成低下了头。

  “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区纪工委审理室负责人说,孙某成和周某华是管理者被管理者关系,私下也没有什么正常朋友的往来。周某华帮他垫付巨额购车款,是因为他手中的绿化项目验收权力。“虽然后来还了借款,但逾越了政商交往红线,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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