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动态

以案释纪(2024年第1期)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题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根据集团党纪学习教育有关安排,现刊发本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题的《以案释纪》,同时整理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的党纪法规内容,供参阅学习。

  党员干部要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结合本次通报的3个典型案例,深刻认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长期性艰巨性,深刻认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性严重性,特别关注易发多发的重点问题,如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差旅住宿、超标准超范围业务招待、在培训和会议期间违规聚餐、假借接待之名搞公款吃喝、以调研考察名义和党建活动名义公款旅游等。要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以案为镜、以案为鉴、以案为戒,不断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公款吃喝

  1.主要案情。某公司服务与文化事业部原业务总监程某,2017年8月兼任其下属公司总经理,成为这家国有控股公司的“一把手”。“极度渴望证明自己”的程某开始频繁参加各种应酬,频频出入饭店、酒吧等娱乐场所,他渐渐迷失自我,变得越发虚荣、浮躁,凡事讲面子、讲排场,出行要坐豪华轿车、出差要住豪华酒店、吃饭要喝高档白酒,还为自己找了借口:“以往也有惯例可循,而我所做的一切不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吗?”

  两年多的时间,程某以本人及公司其他人员业务招待费名义报销大量私人聚餐和消费费用,涉及112张发票和13份记账凭证,合计金额17万余元。其中还包括程某健身培训、购买耳机等费用。

  2.处理结果。2019年8月,程某因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被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9月,程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点评剖析。程某为证明自己的能力,陷入违规吃喝的泥潭,还错误地认为是为了更好推动工作,进而把个人费用作为公务费用在企业报销,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最终受到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二:违规发放补贴

  1.主要案情。2018年5月,某公司原总经理高某被选派负责某地产项目的前期运作,任务完成后,高某认为参与攻坚的人员比较辛苦,于是在未经集体决策,也没有向上级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发放补贴进行奖励,其本人领取1.6万元。

  2018年12月,高某发现,某公司运行的某地产项目收取回款情况较好,认为其对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劳、作出了贡献,便违规决定向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高管发放回款奖金5.7万元,其本人领取1.2万元。

  2.处理结果。经查,高某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为各高管滥发奖金。2019年9月,高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点评剖析。高某违规决策向包括自己在内的有关人员发放“辛苦费”和额外奖金,虽然金额不大,但这样的口子不能开,破坏纪律规矩的事情再小也不能做。

  案例三:违规享受履职待遇

  1.主要案情。2017年11月,刘某退出其所在企业领导班子,调任某公司及同系统另外两家公司的监事会职务。按有关规定,刘某的公车改革补贴由某公司计发,其使用公车的费用应按标准扣除,而刘某在领取交通补贴的同时,又要求其任职的另一家公司安排公车每天接送其上下班,且每逢周末和假期,还要求该公司安排公车接送其往返公司所在地和家庭所在地,均未支付费用。经核算,刘某共无偿使用该公司公车961趟次,发生费用4.4万元。

  2.处理结果。2021年6月,刘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等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3.点评剖析。刘某从某公司领取公车改革补贴,让另一家公司为其安排公车保障,反映其规避监督,更反映了其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集团纪委综合室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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